第一條 為加強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的管理, 提高有害生物防制員素質,根據國發 [2005] 35號《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關于“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要在國家教育方針和政策指導下,開展本行業人才需求預測,制訂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和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參與制訂本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標準、職業技能鑒定和證書頒發工作;參與制訂培訓機構資質標準和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參與國家對職業院校的教育教學評估和相關管理工作”的要求,在受人力資源和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委托開發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標準、有害生物員職業培訓教程、組織開發有害生物防制員鑒定題庫的基礎上,為更好地規范和加強對行業內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培訓工作的管理,結合中國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面向社會公開招生,以取得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資格證書為培訓目標的培訓單位。
第三條 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領導下,由《協會》具體組織實施,實行分級管理、分工協作的辦法。地方有害生物防制協會(或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按照本管理辦法綜合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第四條 開展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應堅持按需施教的原則,突出技能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條 采取多種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方式,提高培訓效率,切實加強職業技能鑒定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開展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按《協會》規定的培訓目標、學制(培訓期限)、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而制訂的有害生物防制員培訓計劃[包括目標(辦班次數和人數)、措施、要求、時間進度等];
(二)有符合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及必要的專職管理人員;
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3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三)有適應培訓目標、規模的固定理論教室和操作技能訓練場地,以及教具和實習(實驗)設備;
(四)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
第七條 有害生物防制員專(兼)職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初級技術培訓,理論課教師應具有有害生物防制專業或相關專業的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理論和技能,有一定的教學經驗。
(二) 中級技術培訓,理論課教師應具有有害生物防制專業或相關專業的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理論和技能,有一定的教學經驗。
(三) 高級技術培訓,理論課教師應具有有害生物防制專業或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理論和技能,有一定的教學經驗。
(四) 上述教師都應經《協會》組織的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八條 加強對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的評價與管理,《協會》對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實行備案制度。開辦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的單位應填寫《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備案表》,連同培訓計劃等有關材料報送《協會》備案?!秴f會》將定期對備案培訓單位的教學培訓情況進行評價。
第九條 加強學員檔案信息管理,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單位應在有害生物防制員等級范圍內按照《國家有害生物防制員標準》規定的條件自主招生,建立學員檔案,并將每期《學員花名冊》報《協會》備案。
第十條 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的對象為:
(一) 相關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
(二) 有害生物防制企業等單位的與有害生物防制工作密切相關的人員;
(三)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社會各類人員,根據需要,自愿申請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者。
第十一條 嚴格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鑒定收費的管理。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應在注重社會效益的同時,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淮須經當地財政、物價等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單位在協助當地勞動職業資格鑒定部門??(下同)鑒定考試時,應嚴格按照《國家有害生物防制員標準》所規定的要求,使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全國統一配發的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鑒定題庫,實施鑒定考核。在考評人員的組織下,進行理論知識(機考)和實際操作考核,成績合格者由當地勞動職業資格鑒定部門核發國家統一的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是對職業技能鑒定對象進行考核、評審的人員,其任職條件是:(一)具有高級工、技師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二)應掌握必要的職業技能鑒定理論、技術、方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三)應遵守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守則和有關規章制度。
考評員實行資格考核、認證制度?!秴f會》協助勞動職業資格鑒定部門統籌安排對考評員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技術工種就業準入制度。對于國家規定必須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才能就業上崗的職業(工種),對用人單位招聘和錄用未取得有害生物防制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 加強有害生物防制員人才信息管理。對學員通過國家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鑒定的,錄入《協會》有害生物防制專業人才信息庫,并及時通過協會網站對社會發布。
第十六條 各級協會應建立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檢查、評估制度,加強對培訓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有害生物防制員職業技能培訓的,應責令其停止辦學,沒收其非法所得。對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低下,濫發職業資格證書或進行中介性培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辦學。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協會
2009年2月4日